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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策比较—认识和建议

文章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05-08-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综合上述可以得到这样几个认识,即:中美两国为了推动RE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已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尽其所能,采取一系列的技术、经济、法律、市场和研究开发的政策和措施,大大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这己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从两国长远的发展目标和现实需要来说,RE技术还必须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这样就需要两国政府(特别是中国政府)应在总结过去国内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补充、修改、完善己有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新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措施。为此目的,结合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愿为中国政府提供以下建议。供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时参考:

    2.1 加强立法,从法律上和政策上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一条己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目前中间的“电力法”和“节能法”都己肯定RE的战略地位,在明了政府热情支持和鼓励的态度。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立即根据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要进一步明确各地RE发展的合理的比例。明确亨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亨受优惠条件后应达到的经济目标和技术目标。

    2.2 全面推行还本付息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1994年,电力部以部发94(461)号文件形式向全国各大电网,省、市、区供电部门发了风力发电并网运行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电网必须就近收购风电场的电量,其上网电价按生产成本加还本利息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超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其不足之处,即没有定义全网的范围,由此在如何承担风电差价问题容易产生争论。建议将这规定修改和完善后,上报国务院,进一步明确风电上网电价高出电网平均价格的部分,由区域性电网厅覆盖的地区的电力用户承担,并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扩人到其他类似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如沼气发电稻壳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的并网问题,均应按此原则办理。

    2.3 继续实施现有的减兔税政策,但运作方式应加以改进。具体建议是:

(1)目前国家己对蔗渣和沼气发电等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实行为期5年内免交所得税的政策,建议对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及非电利用技术也实行类似的政策。

(2)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征收增值税后的上网电价将更高,以风力发电为例。通常将超过0.7元/kwh,这是电网难以接受的,另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因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征收额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全国统一的增值税率(17%〕征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与常规能源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建议实行与小水电一样的增值税税率,即6.0%。

(3) 制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含其他优惠政策)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享受优惠政策后应达到的目标。

    2.4 增加财政投入和银行信贷,加速RE技术的进步和国产化。在这方面,美同等先进国家已先行一步,注入了数10亿美元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经费。中国RE技术基础薄,国产化能力低。要大模地发展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的高效利用,某些关键技术的攻关和国产化是不可缺少的。结合中同的条件和需要,建议设立以下扶持政策:

(1)增加RE技术攻关和国产化资金,其财政拨款应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成倍增加;

(2)将RE技术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重点扶持计划;

(3)设立专用于RE技术的信贷资金,其中贴息贷款应在目前每年用于农村能源利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贷款1.2亿元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4)凡利用国产设备兴建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优先得到国家政策银行的优惠贷款或贴息的支持;

(5)凡使用国产可再生能源设备或零部件的企可免征或形成固定资产税,以降低国产可再生能源设备的造价,扩大市场销路,促进国产化。

    2.5 创新机制,逐步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过程中(即包括研究开发,试点示范和商业化运行的各个阶段中)推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其中应特别注意鼓励和动员工业界的积极参与和投入实行费用共出、风险共担、利益同亨的合作机制。

    2.6 扩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尤其是省、市、区级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环境意识,增强其参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投资热情及主动性。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列入各级政府主管可再生能源部门的工作计划.配备经费,切切实实地开展起来并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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