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JI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必须获得各参与方政府的批准。通常是两个参与方。需要政府批准主要是考虑到项目所产生的ERU,必须获得主办国政府认可才能够签发。其次,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或者汇吸收量应该额外于没有该项目时发生的任何减排或者吸收,简言之,就是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或项目所产生的碳汇的吸收量,必须是额外的,必须是因为有了这个项目才会产生这样的效益的。
第一个要求比较明确,必须由各参与方指定的JI项目批准机构给出批准该项目的证明。对项目是否满足第二个要求的认可过程相对复杂一些,根据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的规则。在项目参加者提交的JI项目设计文件中,包含有对项目排放基准线的说明,因此实际上也说明了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或者汇吸收量为何是额外的。但这个说明应该得到有关机构的认可。如果东道国满足参加JI项目的要求,则它自己就可以根据有关信息决定该项目是否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如果东道国不满足参加JI项目的要求,则应该由经任命的独立实体来决定该项目是否满足第二个要求。即使在东道国满足参与要求的情况下,经任命的独立实体也可以应其要求代替行使这一决策职能。
此外,马拉喀什协定还规定了项目应该满足的其他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恰当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案等。这里不再一一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