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骨料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Waste Animal Bone as Raw Material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骨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骨废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0506.9010的骨废料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3-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动物废料检验规程(试行)
2.2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3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4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非骨废料杂质
骨头附着物(如肌肉、肌胫等)和进口骨废料以外的骨类。
3.2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骨废料中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骨废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骨废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骨废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骨废料中总獗然疃戎挡坏么笥Ú600Bq/Kg。
4.5 进口骨废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临床废物
医药废物
废药品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易燃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骨废料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木块及渣土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骨废料重量的百分之二。
4.7骨废料中非骨废料杂质总重量不应超过骨废料的百分之三。
5检验
5.1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本标准其它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3-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2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Slag as Raw Material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冶炼渣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2619.0000的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皮及其他废料(以下简称冶炼渣)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6-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冶炼渣检验规程(试行)
2.2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3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4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不能做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冶炼渣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 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冶炼渣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冶炼渣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进口冶炼渣总獗然疃戎挡坏么笥Ú600Bq/Kg。
4.5 进口冶炼渣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万分之一:
临床废物
医药废物
易燃易爆性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石棉废物
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冶炼渣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及水泥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百分之一。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它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6-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3-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木、木制品废料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Scrap Wood and Wooden Products as Raw Material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木及木制品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木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两种废木料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2—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木及木制品废料检验规程(试行)
2.2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3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4 GB/T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木料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木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木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木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废木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进口废木料总獗然疃戎挡坏么笥Ú600Bq/Kg。
4.5 进口废木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木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感光材料废物
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各种液态物质
临床废物
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
废旧衣物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木料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渣土及严重腐烂废木料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木料重量的百分之三。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它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2-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4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纸或纸版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Scrap Paper and Board as Raw Material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纸及纸板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纸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纸名称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的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4—1996进口可做原料用回收(废碎)纸及纸板检验规程(试行)
2.2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椊龆拘约ð
2.3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4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的包装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废纸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4 进口废物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5 进口废纸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万分之三:
易爆性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在废纸利用过程中无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和渣土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百分之二点五。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4-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5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纺织品废物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Scrap Cotton and Cloth as Raw Material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纺织品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纺织品废物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纺织品废物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 其他废棉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5—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的纺织品废物检验规程(试行)
2.2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3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4 GB/T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纺织品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3 进口废纺织品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质。
4.4 进口废纺织品中总獗然疃戎挡坏么笥Ú600Bq/Kg。
4.5 进口纺织品废物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纺织品废物重量的万分之一:
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
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枝叶
废旧衣物等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纺织品废物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做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金属、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及渣土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纺织品废物重量的百分之一。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2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5-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6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钢铁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Iron and Steel Scraps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钢铁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钢铁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含废铁轨、废钢轨等)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2 引用标准
2.1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2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3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4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2.5 SN 0581—1996进口废钢铁检验规程(试行)
2.6 GB/T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钢铁中无法做为原料使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钢铁的包装及其他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钢铁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钢铁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质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钢铁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万分之一:
医药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含有机溶剂废物
废乳化剂
精(蒸)馏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易燃易爆性废物
焚烧处置残渣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钢铁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做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织物、废玻璃、废塑料、渣土、剥离铁锈等,但不包括铜、铝等国家允许进口的有色金属)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百分之二。
4.8 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经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5 本标准其它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81-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7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Nonferrous Metal Scraps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有色金属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有色金属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7401.1000 铜锍
7401.2000 沉积铜(铜泥)
7404.0000 铜废碎料
7503.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 铝废碎料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1000 钽废碎料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1.1-1996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废铜(试行)
2.2 SN 0571.2-1996进口废有色金属检验规程-- 除废铜外的废有色金属(试行)
2.3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2.4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2.5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6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7 GB/T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 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它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废有色金属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废有色金属中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有色金属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万分之一:
医药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含废乳化剂
精(蒸)馏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易燃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和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有色金属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渣土及剥离铁锈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百分之四。
4.8 曾经盛装液体或半固体化学物质的管道、容器及其废碎片,必须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单位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供曾盛装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4.9 进口的沉积铜(铜泥)含水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它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1.1-1996和SN 0571.2-1996规定执行。
6 其他进口混合废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8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机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Scrap Motor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电机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电机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7-1996进口废电机检验规程(试行)
2.2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3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2.4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5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6 GB/T15555.1~15555.12-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机中的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机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电机中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电机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万分之一:
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焚烧处置残渣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电机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块、废纸、渣土、泥砂、废纤维、废玻璃、水泥块、剥离铁锈、废塑料和废橡胶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百分之二。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7-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9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线电缆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Waste Electrical Line and Cable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电线电缆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线电缆中对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电线电缆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2.1 SN 0580-1996进口废电线电缆检验规程(试行)
2.2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3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2.4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2.5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6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线电缆中无法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线电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电机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电线电缆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 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电线电缆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重量的万分之一:
易爆性废物
石棉废物
焚烧处置残渣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电线电缆中无法在其加工利用过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纸、废木块、渣土、废纤维绳、废玻璃、水泥块及剥离铁锈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电线电缆重量的百分之二。
4.8 进口的废电线电缆中不得包含有油封电缆和光缆。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80-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10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五金电器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Metal and Electrical Appliance Scraps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五金电器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五金电器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五金电器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9-1996进口废五金电器检验规程(试行)
2.2 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2.3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试行)
2.4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2.5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6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五金电器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五金电器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五金电器中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五金电器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万分之一:
易爆性废物
焚烧处置残渣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各种液态废物
临床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等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五金电器无法在加工利用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料、废纸、废织物、渣土、剥离铁锈以及国家不允许进口种类的废五金电器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五金电器重量的百分之四。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9-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11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Scrapping Ships and Floating Facilities
1996-07-29发布 1996-08-01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船舶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 的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进口。
2 引用标准
2.1 SN 0578-1996 进口废运输设备检验规程--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
2.2 GB8407-88辐射防护规定
2.3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4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2.5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6 GB/T15555.1~15555.12-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夹带废物
进口废船舶中携带的船员生活废物和混入或装卸货物后残余的工业废物。进口废船在正常航行时使用和使用过程中剩余、替换的物资及海难船所载货物除外。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2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91中控制标准值的废物。
4.3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携带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船舶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5 进口废船舶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GB8703-88 有关物体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进口废船舶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万分之一: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
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含有机溶剂废物
废乳化剂
精(蒸)馏残渣
易燃易爆性废物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有机溶剂废物
临床废物
废药品
密封容器等
4.7 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中所列废物外, 其他夹带废物总重量W废应满足下式:
W废≤1.5TN(公斤)
式中:W废棗船舶废弃物总重量(公斤);
T 棗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天);
N 棗船舶应载船员人数(人)
4.8 不允许进口未洗舱的废油船。废油船中油泥残留量不得超过载重吨的万分之五。
4.9 曾经承运过4.6 条所列废物物质的化学品专用船舶要求进行清洗并确认无禁止夹带废物存在后方可进口。进口者要向检验机构提供船舶承运过的化学物质名称。
4.10 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83的要求。
5 检验
5.1 本标准4.1和4.3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2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91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4和4.5条的检验按照GB8703-88规定执行。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 0578-1996规定执行。
ICS 13.030
Z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87.12 -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试行)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crap Material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
1996-11-30发布 1996-1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国家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用废塑料中夹带有害废物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本标准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塑料的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废物名称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 引用标准
2.1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椊龆拘约ð
2.2 SN 0570-1996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2.3 GB/T15555.1~15555.12-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2.4 SN 0625.1-1997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椌鄱员蕉姿嵋叶减¥
(PET)废料(试行)
2.5 SN 0625.2-1997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椧蚁⒈揭蚁⒙纫蚁©
聚合物及其他聚合物的废料(试行)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废塑料
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3.2 夹带废物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包装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禁止进口热固性废塑料和使用过的、未经过加工清洗过的废塑料制品。
4.2 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和易爆性废物。
4.3 进口废塑料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3-1996中鉴别标准值的夹带废物。
4.4 进口废塑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夹带废物。
4.5 进口废塑料中禁止夹带放射性废物。
4.6 进口废塑料外照射贯穿辐射值不得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04Bq/cm2, *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不得超过0.4Bq/cm2 。
4.7 进口废塑料中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农药废物和其他化学废物及其盛装物
各种液态废物
厨房废物
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等
4.8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复合塑料、废橡胶、泥土和沙子等)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千分之一。
5 检验
5.1 本标准4.3和4.4条的检验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4.5和4.6条的检验按照SN 0570—1996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4.1,4.2,4.7,4.8条的检验按照SN 0625.1—1997和SN 0625.2—1997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