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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DC 628.191:622.323
- GB 4914-85
- (198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5年8月1日实施)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开发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操作者)和个人。
- 1标准的分级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
- 海洋石油开发翻译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 一级: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
- 二级: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 2标准值
- 海洋石油开发化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 采油工艺污水应回注地层,减少污水排放量。
-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见下表)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mg/L)
- UDC 628.191:6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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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 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 3、2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 3、3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 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来源:中华环保互联网 |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局


